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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死亡”不是一个话题,而是一个忌讳。
《论语》记载了孔子在回答学生疑惑时说的一句话:“不知生,焉知死?”智者如孔子,犹以为“生”已经足够令人困惑了,更何况“死”;这简直是一个不可知不能知的领域,好比漫漫长夜中行路周围漆黑一片。
在传统的文字和对话中,我们不仅要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为贵者讳,还要为“死亡”讳。忌讳,增加了“死亡”的神秘性和不可知性。所以习惯上,生老病死几乎都是因果的,而非科学的,即便足够聪明足够有能力洞察世事之人对“死亡”这件事亦难预作讨论、预作计划、预作安排。清代文人纪昀就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中发感慨说:“聪明绝特之士,事事皆能知,而独不知人有死。经纶开济之才,事事皆能计,而独不能为死时计。”
在西方,“死亡”并不神秘。死亡,只是人生命过程中一个自然的结局,犹如春夏秋冬,无法躲避,亦无须惊慌。
可是,与“死亡”相关的“死亡的选择”,却不是一个可以回避的问题。从“知人有死”到“为死时计”,“死亡的选择”在西方始终是一个话题,甚至是一个与法律、社会道德和人情密切相关的话题。
比方,美国佛罗里达州有一个叫Abe
Perlmutter的老人,在得了一种不治之症之后,被家人送入医院接受治疗。因为长期无法动弹、也无法正常说话,老人只能整天躺在病床上,靠人工呼吸器维持生命。在生和死的挣扎中,在与痛楚和病魔的较量中,老人度日如年。
有一天,在征得全家人的同意之后,老人请求医生拿走插在他喉管中的呼吸器,让他平静、自然、没有痛楚地离开人世。
医生和医院没有接受老人的请求。因为一旦失去呼吸器的帮助,老人便会在一小时之内死亡,而医生和医院的职责始终是治病救人。
于是,老人正式向法庭提出诉讼,状告替他治病的医院、医生以及州律师,要求法庭允许他自己选择生命的归宿。
地区法庭在审理这个案子时裁定:一个头脑清醒的成年病人,在得了不治之症之后,有权拒绝不寻常的病理治疗,医生和医院不得以职业道德和社会利益的理由擅自替病人作相反的决定。
案子上诉到佛罗里达州高级法庭。高级法庭在肯定地区法庭的裁决,并进一步指出:不论接受还是拒绝医院的治疗,都是一个有理智的公民的法定权力。所以,老人在这方面所做的决定应该得到认同和尊重。
这一次裁决在美国的法律界建立了一个可以援引的案例: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包括了对公民死亡权的保护。
这件事发生在许多年前的1980年。理论上,美国的法律早就在不同的地方和场合三申五令过同样的原则。1905年,伊州高级法庭宣称:“在自由的国家,人最先、也是最高的权力是他作为一个人不被侵犯的权力。所以,医生在得到病人的允许和同意之前不得轻举枉动,侵犯病人的身体。”1914年,纽约州的法官Cardozo在处理相似案子时写到:“每一个清醒的成年人有权对自己的身体作出要怎么样或者不要怎么样的决定。”
美国法律的传统使得美国医生因此成为世界上最尊重病人意志和意愿的医生,也使得美国的民众有足够的自由在“知人之死”的同时根据个人意愿“为死时计”。
不久前,我读地方报纸时,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一场严重的车祸导致一人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受伤者因为宗教的原因拒绝接受输血,几个小时之后,就因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
既然受伤者拒绝治疗、选择“死亡”,医生也只能听之任之、见死不救。不过,人命关天的事总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事后,死者家属和律师退而求其次,起诉车祸的另一方。理由是:如果没有肇事一方,死者就不会受伤流血,如果不受伤流血,就没有拒绝输血治疗一说,如果没有拒绝输血治疗,死亡便可以避免。
受害者在关键时刻对自己生命做的一个选择,却使这件原本简单的车祸变得异常复杂。活下来的人三头六面地纠缠不清。最后,法官说,好啦,到此为止,拒绝输血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有因才有果,怪不得别人。
不管这样的逻辑是否漏洞百出,在我看来,在一个既以生命为最高价值、又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的社会中,死亡的选择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生命作为个体,属私人所有。在个人意志的掌控下,任何处置生命的内容和方式都是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从社会和宗教的角度看,生命是不可取代、极为珍贵的,它的存在和消失都不是个人的事情。所以,人类生命和生活的品质一直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人对生命的态度则是更重要的信仰问题。
卡尔·马克思的女婿、法国作家和社会学家拉法格曾经写过一篇与《共产党宣言》格格不入的宣言:《死亡宣言》。时间在1911年,事件是他们夫妇的双双自杀。
拉法格在宣言中写到,他有意识并且主动地安排和选择了自己的死亡:“因为在很多年之前,我便决定只活70岁。当垂暮的岁月还未曾耗尽我的精力、毁却我的生命、把自己变成他人负担的时候,我就应当安然而死。”
拉法格夫妇对于死亡的观点使人类对于生命的解释更加完整。当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当人们对于“死亡”有更透彻的理解之后,死亡的选择应该像其他一切个人选择一样,得到理解,被人宽容。
可是,“鼓盆而歌”地选择死亡,虽然十分潇洒,却很难让人接受。古今中外,对生命采取藐视的态度基本上被认定是一种不道德、不健康的观点,难免受到谴责。
希腊哲学家阿里士多德说过:“为了逃避爱、贫穷以及一切生活的压力而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应该受到抵制。”
1978年,罗马大主教保罗二世曾经预言:80年代人类在道德问题上的最大争议是安乐死。他没有说错,安乐死的问题不仅是80年代的议题,还延续到90年代,甚至21世纪。不仅是道德方面的议题,还延伸到法律和社会诸方面。直至1999年初,保罗二世访问美墨两国时,还继续重申安乐死是错误的、理应反对。
死亡的选择,是道德范畴内的两难问题,因为它涉及了对与错、应该和不应该;它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尤其在美国,因为它涉及到合法还是非法。
这里,似乎就不能不提一提美国密西根州的Jack
Kevorkian医生了。他在安乐死问题上大胆得近于反叛和罪恶的行为,使关于死亡的选择的Debate(争论)成为西方社会人人关注的新闻。
Jack Kevorkian因为大张旗鼓地协助病人结束生命而被称为“死亡医生”。从1990年协助奥勒岗州54岁的Janet
Adkin女土自杀到1998年11月在CBS“60分钟”节目里展示他积极协助Thomas
Youk死亡的过程,十年不到的时间里他总共帮助一百三十多位病人结束生命,并因此而以谋杀罪被起诉多次。
死亡选择这样一个两难问题,经过Jack Kevorkian医生的推波助澜,就从医院惨白的大墙后面走了出来,公开测试社会和民众的容忍程度。
争论的焦点首先集中在标准的确立上。就是说,一个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能否合法地通过他人的协助来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说一个医生,能否在病人的请求下,合法地加速和完成病人死亡的过程。合法与非法的标准,首先取决于这个决定最终是由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作出的。
当年的Abe
Perlmutter老人,被确诊为不治之症之后,在病床上饱受折磨和Suffering(在痛苦中煎熬)。他是在这种情况下主动地选择了死亡。拉法格夫妇是在意志和思维都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了自己的死亡。因此,他们自己便是死亡选择的主人,他们的决定因此得到别人的接受和尊重,同时也得到社会的容忍以及法律的保护。
Jack
Kevorkian医生在这方面是小心的,他认真保存的资料告诉世人:他所协助的病人都是在自由意志下选择死亡的。所以他几次被起诉,结果又总是无一例外地被陪审团无罪开释。
其次,是关于医生协助病人死亡的方法。Abe
Perlmutter老人是一个头脑清醒却无法行动的病人,他的决定需要医生的协助:取走维持生命的呼吸器。这里,取走支持生命的器械和直接取走病人的性命便成了合法和非法的分界。
Jack
Kevorkian医生在协助病人死亡时,总是将死亡机器的按钮交由病人掌握,同时告诉病人:临时改变主意绝对可以。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决定自己的命运。
可是,这个基本原则在CBS的“60分钟”节目里被Kevorkian医生自己给破坏了。
人们看到的是:在协助Thomas Youk死亡时,Jack
Kevorkian医生本人亲自动手,将致死的药剂直接注入病人的体内。这一次,“死亡医生”似乎走远了一点,做得过分了。
Thomas Youk在平静而毫无痛楚的状态中离开人世,而Kevorkian医生却因为直接取走他的性命而被再次起诉,罪名是:谋杀。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Kevorkian医生的罪名被确定,他因此越出了无罪的界限而变成有罪。
最后,是选择的次序。也就是说,死亡的选择究竟是病人的第一选择,还是病人在穷尽了所有现存可能的机会之后的最后选择。
这个问题实在不单纯,它涉及到一个社会的医疗和福利制度,也涉及到了医生的职业道德、病人家属的人情义务,等等。
很多医生不认同“死亡医生”的观点和做法,因为“当这些病人走投无路,被医院和医生遗弃,被困境搞得心灰意冷的时候,Jack
Kevorkian医生便告诉他们,他们可以选择死亡,死亡是一项OK的Option。”
“如果这个理论可以成立,那么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医院、我们的医生对于年老的病人,对于残废的病人,对于美国社会中40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公民以及更大数量的医疗保险不够或者不足的公民提供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解决之道呢?是死亡吗?难道死亡是我们要提供给他们的答案吗?难道死亡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吗?”亚塞·凯普博士,这位就职于费城生物研究中心的医生在接受PBS的电视专访时尖锐地反问道。
死亡的选择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是许多许多的社会问题之一,是关于—个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一个社会合理性和理想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摆在人们面前的应该还有比死亡更好的选择;病人在选择死亡之前,应该得到过社会医生和家庭非常人道而适时的帮助。死亡绝对不应该是病人的第一选择,而应该是病人的最后选择。
如果说亚塞·凯普博士是从社会制度方面来剖析死亡选择,那么电视连续剧《The Practice》则从社会伦理道德和人情的层面来反对安乐死。
在今年金球奖中获得最佳男主角、最佳女配角以及最佳电视剧的《The Practice》对CBS《60分钟》的Jack
Kevorkian专访加以改编,将那场在现实中引发轩然大波的故事搬上了1999年初的电视屏幕。
故事讲一个年轻的女法官以谋杀罪状告一家全国有线电视台。理由是,电视台的制作人在节目中毫无节制地转播医生协助病人死亡的过程,致使一位观众如法炮制,选择死亡。虽然电视台没有直接取走他人的性命,可是它强大而广泛的舆论宣传影响了社会的价值观念,误导观众,造成了死亡的后果。
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同事认为这场诉讼必输无疑。因为,女法官告的不是“死亡医生”而是电视台,在一个言论和新闻皆自由的社会中,电视台的做法不但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法规,而且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
女法官固执己见,废寝忘食地全力以赴,非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不可。
当然,事情的原委可以追溯到很多年之前,在女法官14岁那一年,她亲眼目睹了自己外婆的选择……
“当外婆选择死亡的时候,家里每个人都说这是可以的,是OK的,我却分明看到外婆用她的眼神问我:孩子,我还有其他的选择吗?告诉我,孩子。”
女法官每回忆至此,总是热泪盈眶。她说,老人和病人之所以选择死亡,因为他们觉得这是他们的责任,他们的时间到了,应该走了。有时候,所谓的选择,不能不受舆论和环境的影响。死亡的选择,其实并不完全是绝对独立的个人的意志。如果社会和舆论在这个问题上大力倡导的话,无疑是扼杀人们对生命的渴望和珍惜,这与谋杀同罪。
按照编剧一厢情愿的观点,《The Practice》的结局是:女法官终于胜利,电视台制作人败诉,并被当庭押人监狱服刑。
这样的结局痛快固然痛快,不过事实上,在美国和西方社会,在他人协助下选择死亡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依然是一个没有结论的问题。
当社会的道德和人情对这些问题没有完全准备好答案时,社会的法律便也不可能制定完整的规则。于是,便有一些广阔的灰色地带出现,人们在其中行走时,就有时候合法、有时候非法,有时候可以、有时候不可以。
可见西方的法律尽管是独立、完整、严肃的,但是在制定和执行它时不能不仰赖于社会的道德标准。是或者非、对或者错、应该或者不应该,这些道德范畴的概念常常是合法还是非法、可以还是不可以的基础。
所以,社会对这些问题认同或者反对的态度,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不如说是关于道德和人情的。反过来也一样,激烈的争议和游说,与其说尽关于道德和人情的,还不如说是关于现存以及未来的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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