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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人[1997]115号
发布日期:1997-7-26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为做好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专项资金资助开发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提留;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资助经费困难的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提供国际往返、住宿等方面的部分经费;
(三)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承担高科技项目和创办高科技企业发生资金困难时,对起银行贷款提供部分或全额贴息;
(四)奖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所需的经费;
(五)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一)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穿班的高科技企业或承担的高科技项目;
(三)有特殊需要而必须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困难企业。
第五条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及办公室,其办公地点设在市人事局。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资助受理、组织专家评审等日常事务和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定期向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单独结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的共同监督。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按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填报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与获自主的单位签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合同,并由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年度拨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由获资助的单位在国家和奔驶有关财务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完成或结束,获资助单位应填写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一式两份报送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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