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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政策问答
2006年3月23日 10:01

  一、有关“三侨生”升学的照顾政策

  1、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答: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8分。

  3、如何出具三侨生省份认定证明?

  答: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外省市归侨在沪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出具证明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二、华人、港澳居民子女来沪就读享受的待遇及办理方法

  1、华侨子女会过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2、父母为本市居民,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的,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是否也可享受上述待遇?

  答: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3、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答:申请就读人提供下列材料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

  1)申请就读人的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

  4)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申请就读人提供下列材料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1)区、县侨办出具的就读身份证明。

  2)申请就读人境外原有的学历证明(须附由专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申请就读人半年内在本市两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4、华人、港澳居民子女来沪就读的身份认定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申请就读人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2)来沪就读子女在沪的暂住证(外国人居留证);

  3)与来沪就读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证明;

  4)申请就读地的户籍证明及房产证明。

  华人、港澳居民子女的身份由市政府侨办认定,其收费标准按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华侨、归侨及归侨子女办理照顾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及手续

  1、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子女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夫妻双方都是归侨且回国不满六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2)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3)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

  2、归侨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办理有关手续;2)归侨或归侨子女如符合生育条件,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出具的《侨眷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有关手续。

  3、华侨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政府侨办或现居住地区、县侨办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

   

  四、有关华侨捐赠方面的政策

  1、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

  2、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承办捐赠的单位。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捐赠申报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

  5、受赠单位如何申报?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市属单位分别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市文管会文化交流办公室、市体委党委办公室、市卫生局统战处、市民政局福利事业管理处、市委宣传部基层处申报。不属于上列六个系统的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6、接受捐赠是否要结汇?

  答: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捐赠专用外汇账户手续保留外汇,或者办理结汇手续。

  7、接受捐赠进口物资是否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答:直接用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仪器设备以及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用途不能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8、捐赠人捐赠进口配额机电产品受赠单位应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持捐赠证明文件,填写《机点产品进口申请表》,经市政府侨办、台办或外办审核同意后,到市机电办初审,保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同意接受的捐赠,签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接受捐赠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驻沪特派员办事处申领《配额进口许可证》。

  9、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4)凡捐赠款物在二百万元以上者(含二百万元),由市政府向其颁发奖牌和证书。

  10、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捐赠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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