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誉会长:周慕尧
会长:吕淑萍
副会长:黄耀诚、张宝妮、杨启祥、章兆丰、杨玉环
秘书长:章兆丰(兼)
特别顾问:张永珍、刘浩清、徐国炯、黄柏年、凌 荣、陈永栽、姚 明、姚宗侠
海外名誉理事:黄景强、胡楚南、郑 辉、丁绍光、王国金、陈昆旺、金 翚、殷秋雄
宋胜雄、鲁家贤、郑同舟、孙焕然、毕传有、胡志光、杨 明、叶煌兴 陈德薰、洪长锐、周颖南、邱维廉、卢国富、朱元忠、顾衍时、王克平 马启元
联系地址:延安东路129号华侨大厦1010室
联系电话:62496566
E-mail:qwb@overseas.sh.cn

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一个旨在依托侨的优势,广泛联系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国际友人等海外人士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促进海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市一级民间团体。分管侨务工作的副市长是协会的名誉会长,市政府侨办主任担任会长,部分海外著名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协会还吸收部分在沪有一定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为团体会员。
协会成立十年来,作为上海与海外联络交往的重要窗口,为增进上海各界人士与旅居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人及海外有关社团的联系,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让世界了解上海,让上海走向世界,开发浦东,推动上海各项事业与海外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社团各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大目标,积极开展赋有新内容、新特点、新水平的“三引进”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有影响的大型招商会、国际专题研讨会、国际高级商务洽谈会、海内外经济信息交流会、海内外著名人士的专题报告会及讲座、新技术新产品交流展示会、经贸考察等活动,积极为海内外企业、商社、社团的投资招商、经贸交流、人才和技术引进等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十年来,共引进外资数十亿美元,以及不少人才和高新技术。
协会还努力发挥涉外社团的独特优势,通过参与国内外重大节目的庆典活动,举办海内外有影响的文艺演出、画展、摄影展以及组织海内外校际教育交流、夏令营等各项文化教育交流活动,促进了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还多次组织上海的文艺团体出国演出,慰问当地的华侨华人,送去祖国的关怀,弘扬中国文化,增进友谊。
十年来,协会接待了大量的海外华侨华人、国际友人来上海进行经贸考察、科技交流及旅游观光的客人,同时协会的会长、副会长还多次带队访问了北美、西欧、东南亚、亚太等地的几十个国家,与当地的华侨华人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
协会还经常受理接待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沪投资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上海的投资环境。
目前,上海正在逐步确立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中心地位,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将不断拓展新思路,争创新优势,为促进海内外的交流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海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Overseas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SOEA。
第二条 本会是广泛联系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友人等海外人士及其社团,发展友好往来与合作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开展交流,加强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
第四条 本会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 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友人及其社团的联系,加强与上海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发展友谊;
2 为海内外企业,商社,社团的投资,贸易,招商引进技术和人才等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并受理委托事务;
3 开展海内外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4 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人来华旅游,度假,探亲,考察访问,进修,讲学,求学,就医,影视录象等活动提供各类服务;
5 协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处理在上海的权益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广泛联系海外人士,举办海内外经济,文化等各项交流活动。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和个人会员。凡热心于促进海内外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交流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内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海内外友好社团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凡热心于本会各项工作的海内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外国友人,国内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社会各界学有专长,业有所攻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享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章程;
2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本会的发展;
3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即成为正式的会员。会员退会时需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即可退会,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利益或其他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可给予处分直至开除会籍。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
4 决定本会的终止;
5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工作。理事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的领导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 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等领导;
3 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任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
4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5 批准吸收和开除会员会籍;
6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一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 政府财政下拨的行政经费;
2 上海发展侨务事业基金资助;
3 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可,社团,个人的资助和捐助;
4 会员交纳的会费;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独立帐户(包括外汇帐户),处理内外经济往来。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后设立善后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会的人,财,物等事宜,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政府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在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