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联谊之家 >> 正文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
2005年9月27日 13:47

会长:林明月

副会长:张企龙 欧国苏 杨健

秘书长:暂时空缺

地址:中国上海市陕西北路128号4楼

邮编:200041

电话: 62673033 62678028*1709 62678028*6419 62678028*6420

传真: 62673032

E-mail: shtl_xcb@126.com

联系人:戴鸿发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上海台联)于1981年9月在上海成立。上海台联是

台湾乡亲在上海的同乡会组织,是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体。上海台联的宗旨是:高

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广泛联系和

团结居住在上海市的台湾同胞和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为贯彻“和平统

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振兴中华作

出贡献。

上海台联的主要工作有:
1、关心本市台湾同胞的事业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愿,帮助他们了解政

府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为祖国统一作贡献、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

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
2、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联谊活动,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增进两岸人民的相

互了解,协助台湾同胞尽快熟悉上海的社会生活。
3、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加强与上海的台湾

企业界人士及其家属和来上海求学的台湾学生的联系,主动关心,热情服务。倾听和

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4、推动两岸之间的三通和双向交流,协助岛内和海外台湾同胞在大陆考察、投

资、发展、就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5、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海外的台湾同胞联谊会及其社会团体的交流

交往,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增进乡情。
上海台联由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通过与修订章程,选举

正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章程

(二○○二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上海市台联)是上海市台湾同胞的爱国民众团

体。

第二条 上海市台联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本会的宗旨

是: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继承和发扬台湾同胞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广泛

联系和团结居住在上海市的台湾同胞和台湾岛内、港澳及海外的台湾同胞。为贯彻“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振兴

中华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三条 关心本市台湾同胞的事业和生活,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愿,帮助他们了解政

府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为祖国统一作贡献、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

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献计出力。

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联谊活动,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增进两岸人民的相

互了解,协助台湾同胞尽快熟悉上海的社会生活。

第五条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台湾岛内同胞的联系;加强与上海的台湾

企业界人士及其家属和来上海求学的台湾学生的联系,主动关心,热情服务。倾听和

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推动两岸之间的三通和双向交流,协助岛内和海外台湾同胞在大陆考察、投

资、发展、就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海外的台湾同胞联谊会及其社会团体的交流

交往,加强沟通,扩大共识,增进乡情。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是上海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参加代

表会议的代表由居住在本市各区、县的台湾同胞协商产生,并可特邀若干名代表参加

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会务。理

事会下设若干联络委员会并可视情吸纳台胞社团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下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理事会每年召开

一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代表会议的职权;

(四)增免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会长、常务

理事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

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人选由常

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台湾同胞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属上海市台

湾同胞联谊会。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 平 王 正 王金荣 邓秀雄 卢丽安 甘 平 石学耕 石重明
刘纯德 孙荣华 庄振文 朱海伦 江国强 许静之 吴珍美 张企龙
张 雄 张 锜 李碧影 杜正文 杜倩文 杨明训 杨 健 邱 为
邱宜正 陈 旭 陈春子 陈福兴 周 铿 周燕珍 林伟华 林竹音
林志荣 林志豪 林明月 林胜英 林慧军 欧国苏 郑东良 姚小充
徐伟国 徐国华 高文海 高美琴 梁 华 梁国扬 梁素霞 廖志豪
蔡培丽


     
 
【关闭窗口】